【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6号
【发布日期】 2015-01-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6号
【发布日期】 2015-01-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根据近年我国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的检验检疫情况,结合我国专家开展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经中澳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修订了《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并于2014年3月18日正式签署。现发布修订后的《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允许符合该检验检疫要求的澳大利亚葡萄进口。2012年发布的《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2012年第77号公告)同时废止。
质检总局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