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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8号)

   2015-02-27 农业部办公厅169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农业部【发布文号】 农办牧〔2015〕8号【发布日期】 2015-02-15【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15〕8号
【发布日期】 2015-02-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委、局、办,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依法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树立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标杆,2015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验收工作自2015年3月1日启动,12月31日截止。具体验收时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申报情况确定。

  二、验收程序

  示范企业验收遵循企业自愿原则,由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我部畜牧业司提出验收申请。我部畜牧业司收到申请后,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工作,核查专家组意见及验收工作报告,确定示范企业并予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省级管理部门申报时,应充分考虑示范企业代表性,避免示范企业集中在某个地区或某个企业集团。每省每批申请验收的企业数量不超过4家,每年申请验收的批次不超过2批。省级管理部门应从严把关,参照示范企业现场验收工作要求和流程(附件1)以及示范企业现场验收表(附件2)组织开展初审工作。

  (二)专家组应严格按照示范企业现场验收工作要求和流程(附件1)开展工作,遵守验收纪律,认真填写示范企业现场验收表(附件2);并于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示范企业现场验收表及验收工作报告报农业部畜牧业司饲料处,抄送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饲料行业指导处。

  示范企业验收组织工作由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配合,所需经费由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列支。验收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畜牧业司、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相关处室联系。

  联系人:李大鹏 电话010-59193306 59192848(传真)

  胡广东 电话010-59194582 59194591(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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