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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场供气”模式办理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85号)

   2015-03-0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64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85号【发布日期】 2015-02-12【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85号
【发布日期】 2015-02-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现场供气”模式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由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作为主体,供气点按生产分地点一起申请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意见。企业如有多个生产分地点申请生产许可时,应对所有生产分地点进行现场核查以及产品检验,现场核查及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准予许可,并在证书上注明所有生产分地点的地址。

  “现场供气”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应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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