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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5-03-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1680
核心提示:【备注】:http://www.xjwst.gov.cn/nry.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507wbnewsid=7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备    注】: http://www.xjwst.gov.cn/nry.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507&wbnewsid=7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5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jwjwspc@163.com。或者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处(邮政编码:8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5年3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及修改、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
 
  第二条 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食品产品、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以及修改、复审。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担审评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标准计划和立项
 
  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本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地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提出多个立项建议的应当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第九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立项建议后制定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
 
  需变更、撤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时,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初审并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采用招标、委托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并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负责组织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加强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技术研究。
 
  第十二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标准起草工作。提倡由相关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审评委员会成员意见不计在内。
 
  标准起草负责人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内容包括意见及建议、采纳与否及其理由、没回复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纸质文件应当有起草负责人签名和标准起草单位公章。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布;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表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与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材料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完整性、规范性、实用性审查。
 
  初审通过的标准,在新疆卫生监督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决定是否采纳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秘书处。
 
  第十七条 审评委员会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7名以上单数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审评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审查情况、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配合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审评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十八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秘书处对报批材料审核合格后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备案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方法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并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公布。
 
  第六章 标准实施、跟踪评价、修订与复审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限。
 
  对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地方标准除外。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由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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