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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15年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4 号)

   2015-03-11 天津市人民政府217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5〕4 号【发布日期】 2015-02-05【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15〕4 号 
【发布日期】 2015-02-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tj.gov.cn/zwgk/wjgz/szfbgtwj/201502/t20150212_260044.htm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15年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管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落实好《计划》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目标、任务和措施,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人民饮食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贯彻落实《计划》的重要意义

  《计划》作为我市2015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年度任务目标和监管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机构改革、体系建设、监督检查、抽样检测、风险监测、标准管理、诚信建设、落实责任、督查考核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认真做好《计划》的学习贯彻和执行工作,对进一步强化我市食品安全和监管,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计划》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计划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研究制定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落实部门的目标任务、监管责任、监管措施和进度安排,并将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尽快提交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要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抓好各项工作,加强资金保障力度,确保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能够如期、全面实现。同时,要根据2015年国务院部署的重点工作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要点,不断完善补充计划内容。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计划》中的各项任务目标。按照食品安全"5210"工程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 "放心馒头"、"放心猪肉"、"放心奶"、"放心菜基地"、"放心肉鸡"、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放心餐馆"、"放心豆芽菜"、"放心食用油"、"放心面粉"等食品安全十大放心工程,提高建设质量,探索食品品牌战略;按照《计划》提出的完善五大体系建设、强化四项打击行动、新增三项放心工程、创建两类示范区县、突破一个监管瓶颈等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落实组织领导、制度规范、监管责任、督查考核,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确保全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四、固本强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化

  要认真总结食品安全工作已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抓紧研究出台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和牛羊肉屠宰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大市场监管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要建立企业首负责任制,强化属地和监管部门职能,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链条,有效治理"餐桌污染"。要注重基础建设,加快组建区县和街镇两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和执法装备,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五、督查考核,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实到位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点内容,对辖区和各自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计划执行情况实施自上而下自查、考核和评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在6月底和12月中旬前分别对各区县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督查和年终考核验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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