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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一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销售药店名单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通〔2015〕53号)

   2015-03-11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8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通〔2015〕53号【发布日期】 2015-03-05【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通〔2015〕53号
【发布日期】 2015-03-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3/t20150309_976074.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食药规〔2014〕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在药店自愿申请、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经所在地市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审查复核合格,全省共有161家药店达到了《管理规范》的要求,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多途径、多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主动听取社会公众对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知晓、参与并监督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持续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试点药店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督促其严格执行《管理规范》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自律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和安全保障水平;凡是监督检查发现试点药店不再符合试点工作标准的,及时督促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或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取消其试点资格。

  三、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和《管理规范》要求,继续加大对不符合条件经营户的整治力度,凡是不符合《管理规范》要求的,不能保证经营质量的,不得批准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对已经批准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户,应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凡是达不到《管理规范》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管理规范》的,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各地要继续认真做好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对检查不合格或需要取消试点资格的药店,应由各市局复核后统一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五、各地试点工作小结和需要增加试点药店的名单应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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