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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开展2015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黑食药监电〔2015〕7号)

   2015-03-11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电〔2015〕7号【发布日期】 2015-03-06【生效日期】【效力】【备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电〔2015〕7号
【发布日期】 2015-03-0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ljda.gov.cn/show.aspx?newsid=20875&typeid=18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决定在3月中旬前在全省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所监管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工作,迅速进行安排和部署,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自检自查要认真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检自查表》,并将自检自查报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在自检自查基础上,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迅速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地区中小学食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坚决纠正,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防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监督辖区内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防止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按照国家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和《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黑食药监餐发〔2012〕71号)文件要求,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量化分级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辖区内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对纳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进行重点监管。
 
  请于3月20日之前将春季学校食堂检查情况总结报省局餐饮消费监管处。
 
  联系人:乔朝晖,尚贵民。
 
  电 话:0451-82610223,82610871。
 
  Email :qiaozhaohui@hljda.Net
 
  shangguimin@hljda.Net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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