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研究起草的。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修改,适用于全区所有承担食品安全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该《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方式、违法违纪的界定和启动问责的程序等三方面内容。为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办法》对基层政府存在保障食品安全失职渎职等问题的,视情作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食品安全)“一票否决”等处罚,倒逼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具体工作。
《办法》详细罗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应追究的责任,划定监管执法行为的“雷区”和“禁区”,规范了食品安全监管行为。《办法》阐明对责任主体进行问责的程序,同时还引入“行政责任约谈”的概念。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可视情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约谈,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