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里有过期食品出售吗?连日来,记者暗访市区各家超市发现——
据数据,2014年至今,新闻热线共收到有关大型超市的投诉100多起,涉及食品过期、价格不符、食物变质等问题。
针对投诉比较集中的超市食品过期问题,连日来记者走访市区人本、世纪联华、沃尔玛、永辉等大型超市,搜寻过期没下架的食品。
记者在这些超市买到了包括饮料、面包、番茄沙司等近50件过期商品,过期时间1天至2个月不等。而在永辉连锁超市(龙湾万达店),一促销员竟用过期的儿童牛奶给顾客试喝。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向商家提出退货并赔偿。为此,温都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维权试验”,发现向超市索赔并不是那么容易。
记者暗访:
7家超市都有过期食品
当天试喝的牛奶过期20多天
时间:3月14日下午3时40分
地点:永辉连锁超市龙湾万达店
该超市饮料区,各种饮料品牌的促销员站成一排。他们戴着扩音耳麦,手里端着托盘,盘子上摆满了倒有牛奶的小杯子向顾客推销,不时有孩子过来端走一小杯。
一堆圣牧有机儿童奶箱子前,一名戴着口罩的女促销员正向顾客推销牛奶,一些小朋友正围着促销员拿牛奶。
这名促销员递给记者一小杯牛奶试喝,喝了一口,感觉味道怪怪的。记者端起促销员给顾客倒奶的一小盒圣牧有机儿童奶,发现纸盒上方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再看保质期是6个月,也就是说促销员给顾客喝的牛奶已过期20多天。
“你这个牛奶是去年8月20日的,过期了吧。”记者问促销员。
“不会啊,保质期有6个月。”促销员说道。
“6个月,也已经过期了。”
“对不起,我可能拿错了,今天刚来,不知道库存在哪里。”促销员拿起一箱牛奶解释说,她们卖的儿童奶是在保质期内的。记者看到这个牛奶箱子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去年12月。
但在促销员身后的圣牧有机儿童奶箱子上,放着多盒散装的牛奶,记者看到包装上的日期是2014年8月20日。
随后,记者还在饮料区的货架上发现3瓶过期的酷乐仕维他命获得饮料,生产日期是2014年6月6日,保质期是9个月。
2瓶韩式泡菜罐头过期11天
时间:3月12日晚7时左右
地点:人本超市新田园店
在该超市进口商品区的一进口食品货柜上,2瓶“爱之味”韩式泡菜罐头瓶身一中文说明显示,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3月1日,保质期为2年。这2瓶罐头还将保质期截止日期标示于瓶盖上,瓶盖上显示保质期至2015年3月1日。
据此说明,这2瓶韩式泡菜已过期11天。
一瓶番茄沙司罐头过期3天
时间:3月14日下午4时50分许
地点:人本超市天鹅湖店
在该超市调味品区,记者发现一瓶过期的梅林番茄沙司罐头,生产日期是2013年3月11日,保质期2年,过期3天。
在超市寻找过期食品时,记者发现一个现象,商家往往把生产日期早的食品放在货架外侧,而生产日期晚的“藏得深一些”。
过期面包中午卖光下午又出现
时间:3月13日中午11时30左右
地点:世纪联华温州大世界店
在该超市面点区一货柜上,记者发现4袋“曼可顿”甜味强化营养面包,其外包装袋上标注的日期显示,生产日期均为“2015年3月1日”,保质期至2015年3月12日。据此说明,这4袋面包均已过期1天。
该货柜上另外一处,记者又发现5盒同为“曼可顿”品牌的蛋糕,分别为黄金蛋糕巧克力味3盒,黄金蛋糕原味2盒。这5盒蛋糕外包装上均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3日”,保质期至2015年3月12日。据此,这5盒蛋糕均已过期1天。
随后,记者将过期的这4袋面包和5盒蛋糕买下。
当天下午3时左右,记者再次来到世纪联华温州大世界店,发现在面点区同一个货柜上又出现3袋“曼可顿”面包。这3袋面包外包装袋上显示与之前的4袋一样: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日”,保质期至2015年3月12日。这说明,这3袋面包也过期1天。
随即,记者又将这3袋面包买下。
19瓶“均瑶”饮料过期10多天
时间:3月13日下午4时左右
地点:沃尔玛超市欧洲城店
在该超市冷藏食品、乳制品区的一排冰柜上,记者发现19瓶“均瑶”味动力饮料,瓶身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年8月22日”、“2014年8月23日”,而保质期为“6个月”。据此推算,这19瓶“均瑶”味动力饮料的保质期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22日和23日”,已经过期10多天。
而在该超市冷藏食品、乳制品区,记者又发现两种过期食品。
1瓶“一鸣”黑加仑酸奶瓶身记载显示:保质期15天,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24日”。这说明,该瓶酸奶保质期至2015年3月11日止,已过期2天。
1盒“多美鲜”布里奶酪,包装盒记载: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7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这说明,保质期至2015年1月17日止,已过期近2个月。
2瓶“康师傅”绿茶过期1个月
时间:3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
地点:沃尔玛超市鸿锳店
在该超市饮料区一货柜上,记者发现2瓶“康师傅”绿茶,瓶身上均记载: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14日”,保质期为12个月。据此推算,该2瓶“康师傅”绿茶保质期至“2015年2月14日”。截至3月14日,已经过期1个月。
7袋小桃酥和1盒黄油过期
时间:3月14日下午1时左右
地点:世纪联华温州安泰店
在该超市一散装食品柜上,记者在一种名为“鸿英”山核桃仁小桃酥中,发现有7袋小桃酥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年8月4日”、“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3日”,保质期为180天。
据此推算,这7袋小桃酥到今年2月初和3月初已经过期。截至3月14日,已经过期1个多月和10多天。
在该超市的冷藏柜内,记者还发现1盒黄油过期。黄油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2014年2月3日,保质期至2015年2月2日。这说明,该盒黄油已经过期1个多月。
律师告诉你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展
过期食品放货架上销售涉嫌欺诈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而根据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据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还明确,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只要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就可以要求10倍赔偿。这将对食品维权造成根本性颠覆,以后判决10倍赔偿的情况将成为新常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是同一位阶的法律,都是国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消保法》侧重的是购买商品和服务中的相关权益,《食品安全法》则关注的是流通产品中的食品安全这一民生问题,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指向性。
过期食品放在商家货架上正常销售,商家的该行为涉嫌欺诈,因此消费者就此维权的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均能适用。如果消费者提出自己受到欺诈消费,则可适用《消保法》“退一赔三,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如果提出商家销售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也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退一赔十”赔偿规定。此外,职能部门还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进行处罚。
记者维权 要求“退一赔十”不那么顺利
据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向商家提出退货并索赔。3月15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维权。
世纪联华温州大世界店“超市领导”质问记者:
从一个正常人的良心来评 如此索赔,合不合理
昨天下午1时30分许,记者带着在世纪联华温州大世界店购买的过期“曼可顿”7袋面包和5盒蛋糕,到该超市要求退货并索赔。
一开始,该超市“售后服务”柜台一名女工作人员检查了这些面包、蛋糕及购物小票后,表示这些食品确实是在他们超市卖出去的。她说,可以按商品原价退款。但记者提出,按有关法规规定,可以10倍购物价索赔。她表示自己没有权限。
之后,又来了一名女工作人员,她说,他们解决不了,便打电话叫值班经理过来。
过了几分钟,该超市值班经理出现,将记者引至旁边一间办公室内。交涉中,值班经理说:“我们超市不可能卖过期商品的,我们每天都会检查哪些商品要下架,临近过期的商品都会提前一两天拿去销毁。”
对于记者提供的过期食品,该值班经理表示,这些食品是否由他们超市售出,他需要去查看一下监控和进货批号才能确定。
过了半个多小时,该值班经理调查后回来称,购物小票确实是在他们超市开出,这些过期食品还没查好,还需要与供货商联系后再说。
“你想怎么处理?如果在我权限范围内能处理的,就可以。”该值班经理问记者。
“按规定处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记者表示希望能按法规理赔。
记者与值班经理交涉中,一位被值班经理称为“超市领导”的男子进入办公室。该“超市领导”一番质询后,提出赔偿记者500元。这时,记者表示,按照法规规定,可以“赔10倍”。
听记者这么说,值班经理拍着桌子站起,“超市领导”也准备离开。见此情形,记者也准备提起两袋过期食品要走。就在这时,“超市领导”又开口说,按10倍赔吧。
在工作人员开票理赔过程中,值班经理拿着手机对记者进行拍照“留影”,记者要求其删除照片,但遭到拒绝。
见此,记者问“超市领导”:“他(值班经理)为什么要对我拍照,你们想干什么?我在你们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拿着票据过来要求你们按法律规定赔偿,不合理吗?”
“你说合不合理?你从一个正常人的良心来评,合不合理?”该“超市领导”这样质问记者。
永辉连锁超市龙湾万达店
可以赔500元这个规定
我也搞不懂
昨天下午,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带着3瓶过期的酷乐仕维他命获得饮料,到永辉连锁超市龙湾万达店索赔。
超市入口处的服务台,服务员叫来该超市一名姓周的课长(相当于部门主管)接待记者。周某看了看饮料后说:“已经过期了,无话可说,有小票,又有超市的袋子,这代表就是永辉超市的东西,我们不会推脱责任的。”
“你有什么要求?”周某问记者。
“你们会怎么处理?”记者问道。
“我们这里出现过期食品很少,我们会给顾客一个答复。”
“怎么答复?”
“我们会退货,并给相应补偿。”
“怎么补偿?”
“最大的补偿就是货价的10倍。”
“是赔钱吗?”
“是等价的东西。”
“为什么不能赔钱?”
“赔钱的话,我们这里要和厂家联系沟通。”
“这饮料是在超市过期的,为何要联系厂家?”
“厂家的工作人员在超市负责理货,所以要赔偿的话,需要跟他们沟通。”
“听说根据《消保法》,买到过期食品是不是可以赔偿500元?”
“这个规定好像今年的吧,这个……我也搞不懂。”
周某最后答应记者,先和厂家的工作人员沟通,然后给记者答复。记者离开超市不久,周某打来电话说,可以按消法规定解决,但是能不能少点,因为这笔钱要由工作人员承担的,他们的工资也不高。
沃尔玛超市鸿锳店
要求满额赔偿的
我们将他列入“黑名单”
在位于市区大南门的沃尔玛超市鸿锳店,记者拿着两瓶过期的康师傅绿茶来到该超市入口处的服务台,咨询赔偿之事。
服务台工作人员在确认饮料过期后表示,在他们的权力范围内,只能给记者退货,并给一些赠品、路费什么的,赔偿的话要跟超市相关主管商量。
该超市一名姓邵的工作人员随后接待了记者。邵某看了过期饮料后说,这款包装的康师傅绿茶,超市已经不卖了。仅凭小票难以确定这些饮料是从他们超市购买的,需要通过超市的监控录像进一步确认。
“小票上有商品条形码等信息,为何不能确认就是你们超市的。”记者问邵某。
“商品条形码都是一样的,无法确认饮料就是来自我们超市。”邵某说道。
“如果最终确认饮料来自你们超市,会怎么处理?”
“正常的顾客,我们会退货,然后送点赠品,如饮料。我们不是故意卖过期食品,只是疏忽。”
“那可以赔偿吗?”
“我知道国家也规定,1赔10,如果过度维权,工商、法院也不会受理的。”
“过度维权的意思,就是说赔不到10倍吗?”
“是啊,如要求满额赔偿,我们也可以赔,大不了会列入黑名单,你一来我们就知道是搞事的。”
经监控确认,邵某相信记者带来的饮料是购自他们超市。最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人本超市天鹅湖店
过期食品可以退一赔十
人本超市天鹅湖店,记者买到一瓶过期的梅林番茄沙司罐头。
该超市服务台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查看番茄沙司罐头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时间后,表示可以换一瓶。当记者询问除了退换外,是否有赔偿。她说:“还有啊?”随即表示要找另外的工作人员来处理。
5分钟后,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以往经验可以退一赔十。也就是说,按照一瓶番茄沙司罐头6.8元的价格,可以赔偿68元。记者询问是不是有法律规定可以“赔500元”,该工作人员表示:“那我们没有的,都是按退一赔十来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