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为牟取高利,徐某便在沭阳县境内大量收购病死猪,并在家中建起“黑作坊”,经过冷冻、切盘等简单加工,将其“改头换面”,贴上“精肉”标签,卖给前来收购的给郁某、徐某某等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而郁某则在山东省临沂市租了个冷库,专门存放病死猪肉,并联系亲戚徐某某、郁某某等人帮其销售、运输,给以提成。2013年10月,该团伙被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记者暗访曝光。截至案发,已有2.5吨病死猪肉销往上海、淮安等地,近1吨病死猪肉销售给了小作坊制作捆蹄,涉案金额20余万元。另外,仍有10吨存在冷库中尚未出售。
鉴定表明,该团伙所售病死猪制品食用后易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为国家所禁止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