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来62案95名被告人获刑近四成案件系家庭成员“齐上阵”
3月1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年来我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据统计,从2014年3月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结62件此类案件,对95名被告人判处刑罚,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值得一提的是,与2014年3月通报的情况相比,一年来全市法院未受理一起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瘦肉精、地沟油犯罪案件。
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马新接受采访。
“毒豆芽案”多系 “夫妻店”家庭成员多“齐上阵”齐犯罪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这些案件呈现出总数增加、罪名相对集中、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比例上升和依法从严惩处四大特点。“一年来,全市法院审结此类案件和判处被告人的数量同比分别增长24%和37.7%,由于发案多由群众举报,司法机关迅速打击处理,所有案件均未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加之被告人多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积极预缴罚金,因此,量刑多在1到3年有期徒刑之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马新介绍。在这62件案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有56件,其中,在豆芽生产中加入“无根豆芽素”等非食品原料的案件最多共31件,其次是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业松香对猪头、猪蹄做褪毛处理后,加工成有毒、有害食品出售的案件有13件,这两类案件占70.1%。其他案件类型有:用工业卤片加工豆腐、在白菜种植中喷洒含甲醛的防腐剂、用“火碱”和“双氧水”泡制牛肚、在干海鲜产品中添加敌敌畏等。平度、莱西和黄岛是此类案件的多发地区,在干海鲜产品中加入禁用添加剂则多发生在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在被判刑的95名被告人中,有5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人是企业销售人员,其他均是个体经营户和农户。其中,夫妻、父子或母子、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案件有24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38.7%,同比上升7.3%。‘黑豆芽作坊’基本都是‘夫妻店’,干海鲜产品店也多是家族经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田孝民告诉记者。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我市法院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只对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认罪、悔罪的极少数从犯适用。全市法院还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一年来共判处罚金240万元,实际缴纳162万元,缴纳率为67.5%。
值得一提的是,与2014年3月通报的犯罪情况相比,一年来全市法院未受理一起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瘦肉精、地沟油犯罪案件。“在各方严厉打击下,这两类案件大多销声匿迹,个别案件或通过行政方式处理,或尚未公诉到法院。”马新说。
严格适用缓刑加重罚金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全市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采取了一些“非同寻常”的审理方式。“对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或有过食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此外,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的能力,对被告人均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并督促其判前预缴。除严格适用缓刑外,对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都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田孝民表示。在这95名被告人中,有两对夫妻共4人曾因在干海鲜产品中添加敌敌畏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其余被告人均系初次受罚。“禁止令由公安机关监督实施,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仍可以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马新说。
全市法院还建立审理此类案件的专门机制,选派业务能力强的法官承办,过半数案件由庭长、副庭长亲自主审,有的基层法院还组成专门合议庭快速审理。一年来,所有此类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在量刑时,法官充分考虑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情况。审结的所有案件中,被告人都认罪、悔罪。”马新说。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高峰通讯员 时满鑫 摄影报道
2014年我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添加“AB粉”生产、销售“毒豆芽”获刑
案情:2013年6月至8月,陈某在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内生产豆芽时,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俗称“AB水”或“AB粉”的6-苄基腺嘌呤添加剂,并将这些“毒豆芽”运到批发市场销售。此后,陈某以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点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6-苄基腺嘌呤添加剂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11月4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产品,企业已生产的6-苄基腺嘌呤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案例二:往白菜上喷洒甲醛防腐剂被判半年刑
案情:2014年6月22日,江苏人刘某(另案处理)在莱西市收购白菜,郝某在明知他向白菜喷洒有毒、有害物质以达到防腐效果的情况下,仍用喷雾器帮助喷洒,两人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喷雾器内的液体含有甲醛成分。此后,郝某以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点评:郝某明知他人在供食用的农产品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仍为其提供帮助,该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
案例三:用松香加工猪肉制品触犯刑律
案情:从2001年开始,李某在自己家中使用国家禁止的工业松香对猪头、猪蹄做褪毛处理后,加工成熟食到集市上销售。2014年7月8日,执法人员在其家中查获工业松香原料37斤。此后,李某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点评:工业松香是国家严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添加剂,李某的行为持续多年,达到刑事追责标准。
案例四:夫妻加工、销售4万余斤“毒豆腐”
案情:彭某是个体户,从2011年底开始,他与妻子黄某从他人手中采购了7袋共700斤工业卤片制作、加工了43000斤豆腐。这些“毒豆腐”被以每斤1元的价格全部出售。此后,彭某和黄某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工业卤片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禁用于饲料和食品添加。
案例五:为“毒豆芽”生产者提供“毒原料”获刑
案情:从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家住平度市凤台街道的彭某某和邓某等3人(已判刑)从事豆芽生产,为让豆芽看起来粗壮新鲜,梁某向3人支招,出售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无根剂和增粗剂。案发后,民警从邓某家中查获尚未使用的364根无根剂。此后,梁某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梁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提供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六:为牟暴利用“火碱”和“双氧水”泡制卤味
案情:2013年6月,王某在租住的小院内用“火碱”和过氧化氢即“双氧水”煮制牛肚、牛百叶和蹄筋等卤味约90斤,并将做好的卤味拿到市场销售。案发后,民警从王某处查获大量尚未使用的“双氧水”和70余斤卤味,经鉴定,这些卤味均含有过氧化氢成分。此后,王某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点评:从王某处查获的卤味中均检出“双氧水”成分,足以证明其在生产、销售时加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案例七:“黑心”夫妻往干海鲜中添加敌敌畏
案情:从2014年5月开始,从事干海鲜产品销售的秦某和尹某夫妇购进无食品安全许可证、检验检疫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面条鱼、干鲅鱼和干银鱼等食品后对外批发销售。当年5月6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抽查时,从两人销售的面条鱼中检出敌敌畏成分,食药部门依法对两人处以6000元罚款,但两人为谋利继续销售直至案发。民警从提取的干黄鱼、干鲅鱼和干银鱼样本中均检出敌敌畏成分,此后,秦某和尹某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和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点评:秦某和尹某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明知销售的干海鲜产品中含有有毒成分,为谋私利仍继续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八:用猪肉冒充牛肉谋利被追刑责
案情:2014年1月,胶州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用猪肉假冒牛肉销售。当月9日,民警从该公司秘密取样送检,确认其牛肉制品中含有猪肉成分。此后,民警从该公司查获3500余斤库存牛肉干等牛肉制品,价值20万余元。经检测,这些所谓的牛肉制品均没有牛肉成分,全部是用猪肉假冒的。此后,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0万元和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点评:该公司在生产的产品中,用猪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其行为构成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刘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犯罪。
案例九:用猪、鸭肉冒充牛、羊肉赚“黑心钱”
案情:2009年,潘某成立一家公司,注册了“膳口香”商标,该公司从集市上收购羊肉、牛肉和猪肉后,加工成羊肉卷、牛肉卷和猪肉卷出售给董某,董某转售盈利。从2012年4月开始,潘某为赚取更多利润,在生产的肉卷中掺杂、掺假,董某则照买、照卖不误。案发后,民警分别从扣押的“精选羊肉卷”和“肥羊王”中检出猪肉成分,从“羊肉卷”中检出猪肉和鸭肉成分,被扣押的物品价值3355元。慑于法律威严,潘某和董某先后投案自首。此后,潘某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董某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点评:董某明知“膳口香”牌系列肉制品的价格明显比同类产品低、质量不能保证且无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构成犯罪。
案例十:生产、销售不合格牛奶被判刑又罚款
案情:柴某是枣庄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青岛公司委托枣庄公司生产“宏易堂”牌奶制品,产品质量应符合青岛公司的企业标准和工艺要求。2013年1月1日,李某提高了海参黄金奶和海参营养奶等奶制品的质量标准,将每250毫升饮料中蛋白质含量从大于等于0.75克提高到每100毫升饮料蛋白质含量0.7克,但柴某仍按原配方和原材料比例生产。不仅如此,柴某还应李某的要求,为其加工无生产日期的124878盒奶制品,价值15万元。案发后,李某投案自首,他和柴某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7万元。
点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