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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453号)

   2011-06-09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10060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是否发证的请示》(豫质监字〔2011〕3号)收悉。有关问题请遵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见附件)执行。

 

  另,请你局通知企业应当依据卫生部2011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直接向卫生部提出检验方法应适用的标准指定申请。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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