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宝食药监发〔2015〕35号
【发布日期】 2015-04-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baojifda.gov.cn/newshow.php?id=9450
【发布文号】 宝食药监发〔2015〕35号
【发布日期】 2015-04-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baojifda.gov.cn/newshow.php?id=9450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高新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食品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食品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直接关系到食品工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日常监管工作,有效打击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以及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从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6月底,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添加剂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业务培训,认真落实《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等管理法规。
《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陕食药监发〔2015〕15号文件)已于近日印发执行,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也将于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法规标准的学习和培训,积极提高业务能力,加强对辖区食品添加剂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其认真落实管理规定。
二、明确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日常监管
(一)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实行实名销售制,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销售去向,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的检查力度,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单位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者,采购食品添加剂都应当在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依法接受监管,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局机关相关科室、县(区)、镇街食安所等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应对各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的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有未经备案、备案不符合实际使用情况等行为的要及时纠正。
三、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掌握食品安全形势发展动向。
要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内容,根据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特点,对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和排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鉴定水平,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各县区局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这次食品添加剂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对重点案件要及时曝光,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名单,从舆论上形成打击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各县区局要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重大案件及时上报,于6月31日前将本次食品添加剂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局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监管科。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