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4月15日电(徐岩)4月15日上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2015年第一季度,呼和浩特市查处的10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1、玉泉区寂寞的豆芽火锅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2015年3月13日,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自己于前一天晚上在石羊桥十字路口北寂寞的豆芽吃饭时,发现该店用发霉的馒头做烧烤且无证经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对寂寞的豆芽火锅店食品加工区域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正在申报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期间,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情形,同时该店负责人承认2015年3月12日晚有顾客反映本店所供应的烤馒头片有霉斑。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对该店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0元整,同时下达责令停业通知书,直至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
2、赛罕区帅家营查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案
3月28日,赛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帅家营新村发现一家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调查,该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15天,其15名工作人员均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已对该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查封扣押,封存原料32种共690.24斤,成品17种,共976串,调味品29种,共1183瓶,予以罚款人民币43146.30元的行政处罚……
3、土左旗药品经营企业处方药“买赠药品”案
3月27日,土左旗食药局接到12331转办案件,举报土左旗仁济大药房开展“买赠药品”的违法行为,土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药店3月23-28日开展“进店有礼”大型优惠活动,其中对需要凭处方销售的复方氨酚烷胺分散片、咳特灵胶囊、复方丹参片实行买三送一,复方胆通胶囊买二送一的优惠活动,并且上述药品全部开架陈列,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限期七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叫停了违法“买赠药品”的经营行为,对剩余的违法宣传材料全部没收。
4、刘某购入未经注册的Ⅱ类医疗器械给患者使用案
2015年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移送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唐某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其生产的未经注册的Ⅱ类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以北京顶峰义齿有限公司和广州新创义齿的名义销售给刘某(瑞杰口腔科)并给患者使用。
接案后,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刘某购入唐某销售的未经注册的Ⅱ类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并给患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三项规定,于2015年3月22日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呼和浩特市草原升升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案
2015年3月10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局下达的《关于做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的函》。其中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草原升升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从一风干牛肉,生产日期为“2014.08.15”,规格为500g/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62-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产品的共生产了15kg,共计30袋,出厂价为60元/袋,该批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800.00元。截止调查时为止,该批次产品都已经销售出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召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托克托县文明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托克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12日对托克托县文明超市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由北京麦可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奶水果面包”4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保质期为15天,为超期食品;2、由北京麦可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奶提子面包”6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4日,保质期为15天,为超期食品;3、由北京麦可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菠萝面包”5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保质期为15天,为超过保质期食品。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玉泉区海凌春饭店销售河豚鱼案
2015年1月6日,执法人员在五里营小区东门海凌春饭店进行节日期间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该饭店大厅鱼缸中存有8条鲜活河豚,每斤进价23元,经查该河豚进货来源不明,没有相关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当事人予没收进货来源不明河豚鱼并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8、圣友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5年1月29日,对内蒙古圣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圣友大药房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药房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隐形眼镜护理液”产品现货共计8瓶(其中规格为150ml,批号为140701的3瓶;规格为360ml,批号为140701的3瓶,规格为360ml,批号为140401的2瓶);现场检查发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现货共计54套,“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现货共计14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现货共计88支。经调查核实,现场查扣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13.8元。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购进的医疗器械,处以10000.00元的行政罚款。
9、赛罕区苏味副食调味品经销部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15年3月20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苏味副食调味品经销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川龙牌泡椒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示贮存条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赛罕区苏味副食调味品经销部处以没收所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川龙牌泡椒末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回民区秀色谷理发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案
2015年3月27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回民区秀色谷理发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发店内的美容部销售标示广州市欧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褐藻养护精纯油”和天津市汇丽精细化学公司分装“靓之堂通经活络油”,上述两种产品均已超过有效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回民区秀色谷理发部处以没收全部过期化妆品并罚款人民币149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