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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不假 品牌假 靖江查获一批虚假标签的包装大米

   2015-04-16 萧山日报1210
核心提示:日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分局在对靖江一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部分包装大米存在内外包装标签不一致情况。执法人员
     日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分局在对靖江一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部分包装大米存在内外包装标签不一致情况。执法人员循着大米来源线索顺藤摸瓜,一举查获740公斤虚假标签的包装大米。

    执法人员在检查该超市内包装大米时,发现某品牌京城御贡大米存在包装袋内外标注保质期不一致的情况,其中,外包装袋标识保质期为6个月,而袋内附生产日期的标签上保质期却是3个月。

    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批次大米生产许可证编号(QS号)也有虚假标注的嫌疑,外包装标识的QS编号除与内标签标注的不一致外,同时与该超市负责人提供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中的QS编号也不同。

    发现这一情况后,空港分局随即展开了调查。从询问超市负责人了解到,该批大米购自新农都物流中心一家粮油经营部。

    执法人员根据这一线索,立即赶往新农都追踪调查,当场从该经营部查获虚假标识包装大米74袋,共计740公斤。

    据该经营部负责人交代,其私自定制了某品牌京城御贡大米包装袋,并伪造了包装袋内外保质期标签。为增加大米的“真实性”,还擅自将其他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印制在包装袋上。

    之后,该经营部负责人从新农都物流中心其他经销商处购入价格略低的大米,更换包装,灌成10公斤/袋、25公斤/袋的两款京城御贡大米,高价出售以赚取差价。

    至查获时,该经营部已售出10公斤/袋装大米11袋、25公斤/袋装10袋,库存尚未销售10公斤/袋大米74袋。

    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对食品标签标示有严格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案当事人更换大米包装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这一规定。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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