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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5〕36号)

   2015-04-21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8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文〔2015〕36号【发布日期】 2015-04-17【生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文〔2015〕36号
【发布日期】 2015-04-17
【生效日期】 2015-04-17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eslj/18781.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引导,有效对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规则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是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是推动社会共治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利益的创新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风险防控和社会管理功能,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专业运作、多方共赢”的原则,采取召开企业对接现场会等方式,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机构)对接,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供求信息衔接机制,为各市场主体的衔接提供便利条件和信息咨询,激发投保者的积极性,推动细则有效实施,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累经验。
 
  二、加强管理,主动服务。各承保保险公司(机构)要建立专业服务团队,加强内部管理,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进行专业化运作,按照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科学定价,在提供完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保障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职能,主动服务和帮助参保企业开展风险排查、防灾防损,做好客户回访等便民利民的服务事项。同时加强信息管理,每个季度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报送《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数据报表》,提供承保理赔数据,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三、加强监督,保障秩序。保险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承保保险公司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和保障正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秩序,引导保险公司提供优质服务,规范保险运行程序,督促承保保险公司简化投保手续和理赔流程,方便企业和消费者,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激励,鼓励投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手段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并作为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的重要参考。对按规定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已投保企业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的支持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情况。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承保公司(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结合年度宣传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产品和各项法规政策,教育和引导消费者利用责任保险维护自身食品安全合法利益,及时宣传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情况进行飞行检查,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杨志豪
 
  联系电话:027-87111690
 
  联系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康 雨
 
  联系电话:027-88937727
 
  联系单位: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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