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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05-1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9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chinalaw.gov.cn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xfg/201011/20101100329031.shtml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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