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2015〕46号
【发布日期】 2015-04-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fda.gov.cn/CL0165/15913.html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2015〕46号
【发布日期】 2015-04-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fda.gov.cn/CL0165/15913.html
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80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有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核对,并经自治区法制办审核确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有行政权力300项,其中行政许可21项,行政处罚243项,行政强制措施7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征收6项,行政监督4项,其他行政权力18项,现予公布。请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并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