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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公告(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42号)

   2015-05-20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158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42号【发布日期】 2015-05-15【生效日期】【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42号
【发布日期】 2015-05-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tjjj.gov.cn/html/tztg/tztg2/19912.html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决定下放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至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放事项
 
  第一批下放至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产品如下:
 
  (一)粮食加工品。包括: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
 
  (二)饼干;
 
  (三)薯类和膨化食品。包括:膨化食品和薯类食品;
 
  (四)茶叶及相关制品。包括: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五)蔬菜制品。包括: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
 
  (六)水果制品。包括:蜜饯和水果制品;
 
  (七)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八)淀粉及淀粉制品。包括: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
 
  (九)食糖。包括:糖、冰糖、方糖、冰片糖;
 
  (十)糕点。包括:糕点、月饼、月饼馅料。
 
  二、下放时间
 
  自2015年6月1日起,市市场监管委将粮食加工品等十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给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委自2015年6月1日起不再负责上述食品类别和单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二) 已批准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换证或变更许可事项的,由各区县监管局审批发证。
 
  (三)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前已受理的,仍由市市场监管委继续审批发证。
 
  特此公告。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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