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新食安办〔2015〕13号
【发布日期】 2015-05-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6915.html
【发布文号】 新食安办〔2015〕13号
【发布日期】 2015-05-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6915.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
为积极推进我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提高食品安全整体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及满意度,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治理“餐桌污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为手段,推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监管格局,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全面推动我区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部署,属地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创建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牵头抓好创建试点工作落实,创建城市人民政府是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主体,要对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好创建工作。
(二)完善机制,保障实效。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障实效,切实提升当地食品安全水平。
(三)抓住重点,积极创新。创建城市要紧紧抓住本地食品安全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监管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四)共同协作,全力推进。创建城市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和资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多元共治,推进多层次、全方位创建。
(五)科学评价、群众满意。食品安全城市考核评价工作要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城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最终衡量标尺。科学设定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三、试点范围
经初步遴选,确定奎屯市、伊宁市、昌吉市、阜康市、乌苏市、塔城市、富蕴县、库尔勒市、若羌县、阿克苏市、拜城县、喀什市、巴楚县、和田市、于田县、哈密市、吐鲁番市、博乐市、阿图什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北屯市22个县市参加首批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
四、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基本标准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具体工作目标要求附后):
(一)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食品安全城市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地沟油”、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稳步提高。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监管执法不断强化,食品安全问题有效整治;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创建城市在食品安全工作考评中名列前茅。
(三)公众满意度显著提升。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高,对当地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应在65%以上。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5年6月5日前完成)。2015年5月20日前,自治区制定下发试点工作方案,启动部署创建试点工作。各创建城市制定本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6月5日前报自治区食安办备案,对本地的创建工作进行动员部署。6月底前,自治区食安办制定《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试行)》,报经自治区食安委批准印发。
(二)组织创建阶段(2015年6月~2017年6月)。各创建城市要根据工作方案及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
(三)自查自评阶段(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各地州市对本地创建城市创建工作进行自查自评,量化自评结果,形成自评报告,并在地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当地主流媒体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2017年6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自评报告、群众意见报自治区食安办。
(四)考核评价阶段(2017年6月~7月)。自治区食安办按照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综合评价标准,组织对创建城市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五)公示命名阶段(2017年8月底前完成)。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评价综合得分不低于85分,群众满意度不低于65%的创建城市,拟定为“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对通过社会认可的,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命名为“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
(六)结果运用。将地州市创建工作成效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通报自治区文明委、爱卫会、综治办,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获得“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命名的创建城市,自治区给予奖励;自治区食安办对创建城市具有显著成效的创新机制、制度及举措在区内主流媒体予以宣传、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创建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创建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本地重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创建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创建试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对创建试点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满足创建工作需要。要制定保障方案,严格活动管理,做到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
(三)大力宣传推广。自治区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创建城市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创建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总结创建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四)严明评价纪律。严格落实“三个严禁”的纪律要求,确保创建工作客观公正,即: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价工作,情节严重的,一律撤销创建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动态管理。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食安办对获得“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命名的城市不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创建中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立即撤销命名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