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督查全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工作;负责白酒、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授权人备案和受权人年度履责报告审查工作。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督查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备案和受权人年度履责报告审查工作。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本《办法》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办法》还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职责以及授权与受权的管理等内容。同时,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职责的分工,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受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