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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孕妇吃桃干吃出鸡毛获赔千元

   2015-06-04 嘉兴日报1470
核心提示:本报讯 本来是想吃点桃干解解馋,结果却在桃干上吃出了鸡毛,害得自己恶心呕吐好几天,还要为肚子里的胎儿担惊受怕。前段时间,
     本报讯 本来是想吃点桃干解解馋,结果却在桃干上吃出了鸡毛,害得自己恶心呕吐好几天,还要为肚子里的胎儿担惊受怕。前段时间,家住嘉兴港区的孕妇小红就遇到了这样的窝心事。

    5月26日,小红在港区某超市买了一包桃干,不过在她解馋的过程中,发现有一块桃肉上粘着一根鸡毛。看到鸡毛,小红想着刚吃下去的桃干,感觉到一阵恶心并引起了胃痛、呕吐,整晚失眠出虚汗。因为害怕食品质量问题对胎儿不利,次日,小红带着包裹着鸡毛的桃干、销售凭证等证据来到港区市场监管分局投诉,要求超市承担责任,给予赔偿。

    港区消保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超市负责人和厂商,向他们说明消费者是孕妇,情况比较特殊,请他们派人过来调解此事。同时工作人员对超市的进货台账也进行了检查,但是并没有发现问题。5月29日上午,港区消保分会组织消费者小红、厂商代表和超市负责人三方对此次食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中,孕妇小红说因食用桃干后引起身体不适,她已经连续两天在家没去上班,并且时常担心此事会给胎儿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补偿。港区消保工作人员也认为,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

    经过调解,超市方和厂商均同意合理解决此事,努力将影响降到最小。最终,厂商同意给予小红800元赔偿,超市同意给予200元的购物卡作为补偿,并且向小红表示诚挚的歉意。小红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对于该起纠纷,嘉兴港区消保分会也提醒:即将在今年10月1日生效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颇具惩罚性的法律责任规定,给生产者和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对其食品安全的防控意识、质量过关的安全意识提出了更严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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