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67号
【发布日期】 2015-05-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2015年第67号
【发布日期】 2015-05-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应塞内加尔政府申请,根据我国专家对塞内加尔花生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允许塞内加尔花生输华。塞内加尔输华花生应符合《进口塞内加尔花生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质检总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