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食品安全主力军,一年来,我市担负食品安全职能的部门围绕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集中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农业和畜牧部门集中力量对肉品、农药、饲料、生鲜乳等进行了专项整治,食药部门组织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和“透明厨房”活动,质监部门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白酒、瓶(桶)装饮用水等产品的整治力度,工商部门对标签标识、调味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进行重点整治,商务部门加大对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等问题的打击力度,盐业部门开展了清查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流入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了一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规范了食品领域生产经营秩序。
在6月16日上午举行的食品安全周启动仪式上,市食安办公布了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的10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
1 尉氏县个体工商户陈莹销售假冒茅台酒案
2014年3月,消费者朱先生在尉氏县个体工商户陈莹经营的烟酒商店购买12瓶贵州茅台酒,总计10800元。当天饮用时,感觉酒有问题,随即向尉氏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投诉。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朱先生所购白酒属假冒贵州茅台酒。
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商店退还及赔偿朱先生共计4万元,同时,尉氏县工商局对该店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2 河南佳思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公司网站进行虚假宣传案
2014年5月,禹王台区工商分局接群众举报,河南佳思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该公司的网站对其经营的“天麒缘”牌祥和通和“天麒缘”牌祥和清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明知自己所生产的产品系食品,但在公司网站上却宣称其“传承中华医术精华融汇现代医疗技术”,并对其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有疗效。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做出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 梁建委、梁建军等人无证生产假冒保健食品案
2014年9月,祥符区食药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西姜寨乡土流村有一生产假冒保健食品的黑窝点,该局立即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现场扣押其非法生产的强力肾雄康泰胶囊等假冒保健品共计19732盒,原料、半成品等共计49件及非法生产设备,涉案金额78万元。
经查明:该加工点负责人梁建委、梁建军等人的行为属非法生产假冒保健食品。其使用的原料明胶空心胶囊铬超标;兴安健鹿牌参茸胶囊非法添加了西药西地那非。
梁建委、梁建军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4 开封市禹王台区金茂食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食品案
2015年3月,禹王台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
位于该辖区芦花岗71号的金茂食品厂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面包。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对该食品厂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5 河南星海油脂有限公司购进食品添加剂未建立进货台账案
2015年5月,通许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到河南星海油脂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厂存在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棉籽和生产的棉籽油进行检验及进货食品添加剂烧碱(氢氧化钠)未查验供方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问题,此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相关法规。
通许县食药监局对该公司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6 张生记陕西老面馆涉嫌采购使用脂肪酸、重金属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油、粉条案
2014年12月,开封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正在使用的香油、粉条进行抽样检查。经委托第三方检验发现该店上述两个品种脂肪酸、重金属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为不合格产品。
开封市食药监局对该店依法做出罚款及没收不合格食品之决定。
7 通许县好缘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调味面制食品“香辣鱼片”案
2015年4月,开封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通许县好缘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面制食品“香辣鱼片”甜蜜素超标。
2015年4月,通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行政处罚。
8 尉氏县永兴镇中心学校食堂使用不合格腐竹案
2014年11月,尉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尉氏县永兴镇中心学校食堂的腐竹、粉条等食品原料进行监督抽验。
监督抽验发现该批次腐竹样品中含有次硫酸钠甲醛,粉条中含有铝和柠檬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尉氏县食药监管局依法对尉氏县永兴镇中心学校做出没收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9 史彩红销售的17头生猪未加施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案
2014年6月,开封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例行检查,在公司门外发现史彩红排队销售的17头生猪未加施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且耳部无穿孔痕迹。
依照《畜牧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开封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对当事人现场做出行政处罚。
10 经营户张伟强销售标签不符种子案
2014年7月,通许县农林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通许县种子市场经营户张伟强经营的“吉祥一号”玉米种子包装袋标注的种子标签与国家种子审定公示的“吉祥一号”玉米种的标签不符,属冒牌种子。
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通许县农业局对张伟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玉米种子并处罚款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