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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7月1日实施

   2015-06-25 贵州都市报1130
核心提示: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发现不合格销售可拨12331举报6月24日,记者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7月1日
    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发现不合格销售可拨12331举报
 
    6月24日,记者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7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贵州省食品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将正式实施。按规定,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农产品将不能进行销售,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
 
    《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使用包装物、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若在购买食用农产品过程中,发现食用农产品经营销售不合格的,可直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拨打12331进行举报。
 
    未提供证明材料全省市场拒绝进入
 
    《办法(试行)》还规定,进入贵州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进货票据和至少下列一项证明材料: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来源证明;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证书;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销售单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除了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食用农产品外,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才能销售。
 
    建立入市可追溯机制开具“易票通”
 
    即将实施的《办法(试行)》还在建立入市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机制上有了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批发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开具“易票通”,一式两联,存根联和客户联。存根联作为销售者的销货凭证和销售台账,客户联作为购货者的进货凭证和进货台账。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商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单位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易票通”。“易票通”和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按月装订成册,保存不少于6个月。(严勇 黄跃刚 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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