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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粽子硌裂牙索赔厂家 法院判赔500元

   2015-07-09 法制晚报1670
核心提示: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衡)端午节买思念牌粽子,之后食用时竟被异物硌得牙齿纵裂。北京市民张先生将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庭
    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衡)端午节买“思念”牌粽子,之后食用时竟被异物硌得牙齿纵裂。
 
    北京市民张先生将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牙齿治疗费1.5万元,并精神赔偿8000元。对此,思念食品公司既不认可张先生的伤情是吃粽子所致,也不承认异物来自粽子。
 
    朝阳法院审理后一审认定,该粽子内有异物,明显属于质量缺陷,判决思念食品公司赔偿张先生误工费500元,医疗费可在发生后另行主张。判决后,该公司不服上诉。
 
    原告自述 吃板栗肉粽时牙流血
 
    张先生诉称,2014年的端午节,他从京客隆超市购买了几袋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肉粽。
 
    他说,7月的一天,他和家人一起在早饭时食用肉粽。期间,他的右侧后牙被硬物重重硌了一下,“整个右脸麻木,疼痛不堪。”
 
    张先生的家人胡女士开庭时作证说,吃饭时,“我们就听嘎吱一声,他就去了卫生间,出来后我看到他流血了,也不吃东西了。”
 
    第二天,张先生仍然很疼。他与思念食品公司取得联系,之后一位范姓工作人员联系他,建议其尽快就医。
 
    2014年8月22日,思念公司向张先生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张先生提供的异物,“类似核桃状不明硬物,深棕色,硬质表面。”
 
    诉至法庭 要求精神赔偿8000元
 
    2014年8月5日,张先生前往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第五门诊部诊治,诊断为牙齿纵裂。
 
    思念食品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范先生听说后,对诊断结果有疑问。
 
    张先生的家人出庭作证时说:“跟思念公司见面的时候我在场,被告的人一直在问是怎么看的病,还建议去垂杨柳医院看,还一直陪着。”
 
    8月18日,张先生前往北京垂杨柳医院,再次被诊断为牙齿纵裂。
 
    张先生说,之后,思念食品公司提出给他8000元慰问金。
 
    张先生认为,自己牙齿受伤后,肉体和精神上均受到极大打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于是,他将思念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治疗牙齿费用15000元、误工费1705元和精神赔偿金8000元。
 
    被告说法 无法证明硬物来自粽子
 
    庭审中,思念食品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该公司辩称:“原告无法证明其购买及食用我公司的产品,无法证明食用粽子时导致牙齿受伤,也无法证明硬物来源于我公司的粽子。”
 
    思念公司认为,张先生于7月受伤,8月5日才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看病取得正式病历,无法确认牙齿损伤的根本原因。
 
    该公司还认为,张先生的牙齿本身就不健康,正常牙齿咀嚼时碰到硬物也不太可能导致牙齿折断。
 
    思念公司虽承认工作人员此前与张先生沟通过,但不认为产品有缺陷:“公司就异物控制本就有专门规定及严格工艺,且原材料是购自第三方的板栗仁,已经脱壳,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非缺陷产品。”
 
    对于此前向张先生出具的收条,思念食品公司对收条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我们只是本着对原告负责的态度,但是不代表我们认可这个异物就是我们公司的。”
 
    至于张先生提交的病历,思念公司对真实性和关联性也不认可,“病历上没有医院的章,也没有原告的名字,而且与本案也没有关联。”
 
    对于证人证言,思念食品公司认为,证人与原告关系亲密,故证言真实性不能采纳。
 
    思念食品公司辩称:“张先生一家吃饭期间,食品除了粽子还有别的,不能确定异物来自粽子。粽子从购买到蒸煮食用有多个环节,在各个环节都有可能掺入异物,不能证明是我们的粽子有问题。”
 
    法院判决 粽子质量缺陷赔500元
 
    庭审中,法院查看了张先生所称吃出的异物,“异物为灰褐色不规则硬物一件,最长直径约8毫米。”
 
    思念食品公司称,由于异物作为证据使用,没有进行粉碎检测,无法得知异物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思念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对于异物是其公司生产粽子中吃出不予认可,但结合原告投诉后双方就此事件沟通过程及就诊情况,被告生产的粽子内有异物,这明显属于粽子的质量缺陷。
 
    因此,原告食用粽子中异物将牙齿硌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故其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张先生主张的医疗费用尚未发生,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张先生因牙齿受损后就诊产生的误工损失,法院结合就诊情况予以酌定。另外,其主张精神损失费,但其所受的损害未达到法定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故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5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误工费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思念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消费建议
 
    遇伤害及时固定证据
 
    消费者面对这样的事如何取证,又如何举证?
 
    公士公益团队负责人、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向《法制晚报》记者分析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索赔过程中,受害消费者也应该就一些基础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缺陷产品来源、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受到的伤害等。
 
    因此,张律师建议说,消费者平时购物应保留好购物小票、购物发票等有效购物凭证。一旦受到伤害要及时固定证据,比如产品包装袋和医疗费、误工费等就诊凭证,以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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