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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等2个机构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93号)

   2015-07-1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14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93号【发布日期】 2015-07-10【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93号
【发布日期】 2015-07-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推荐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增补检验项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等162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焦亚硫酸钾等1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委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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