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2015年第二季度食品生产监督抽检,共计抽检样品1381批次,合格1271批次,合格率92.03%。
本次抽检主要包括粮食及粮食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咖啡,水产制品,蜂产品制品,饮料,调味品,糕点,红糖,酒类,薯类及膨化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罐头,特殊膳食食品,冷冻饮品,食品添加剂等17大类,覆盖全区生产中的持证企业。
本次抽样检验依据是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本次检验项目包括食品中铅、汞、砷等重金属,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真菌毒素以及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指标等指标。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次抽检项目有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尚有部分不合格批次产品未过法定异议期,暂未纳入本期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