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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06号)

   2015-07-17 质检总局168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发布文号】 公告2014年第106号【发布日期】 2014-10-9【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aqsiq.g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公告2014年第106号
【发布日期】 2014-1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4/201410/t20141031_426323.htm
  为有效防范与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等潜在风险,提高口岸安全把关能力,优化口岸资源配置,推动口岸检验检疫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关国际标准,现就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粮食口岸应满足以下基本技术要求:
 
  (一)具备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且拥有口岸相应资质,符合国家进口粮食总体趋向,布局合理;
 
  (二)口岸周边没有农田,不种植与进口粮食类似的作物;
 
  (三)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整、硬化,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
 
  (四)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接卸、储存(堆放)、运输等能力及设施条件,逐步采用自动吸粮机、自动扦样器、专用运粮车和装备自动取样系统等;
 
  (五)具备进口粮食疫情防控、撒漏物清扫、下脚料除害处理及口岸附近疫情监测铲除等条件设施及管理制度,并在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六)具备进口粮食相适应的检验检疫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等相应条件、设施及专业人员。
 
  二、通过近期对进境粮食口岸全面规范整顿,现公布符合条件的第一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见附件)。
 
  三、结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条件能力、进口业务量、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今后将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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