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食生〔2015〕16号
【发布日期】 2015-08-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3/18586.jhtml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食生〔2015〕16号
【发布日期】 2015-08-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3/18586.j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消除瓶(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的安全隐患,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瓶(桶)装饮用水安全监管,提高整体安全水平,经自治区局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督促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对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及《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开展自查,特别是2015年以来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整改,提交自查和整改报告。生产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查的重点是:原辅材料进货是否查验、是否索证索票、循环使用的水桶是否符合要求;必备生产设备是否齐全,是否正常运行;生产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要求;是否严格按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是否按工艺流程作业、是否严格生产过程控制管理;是否做到产品出厂批批检验,是否落实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销售台账是否真实完整。
二、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监督检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对饮用水生产经营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桶装水生产加工环节的取水点、加工车间、生产设备、包装材料、出厂检验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桶装水流通环节批发点、配送中心、代销点的仓储卫生条件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者是否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企业经整改、产品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各地要及时通知学校食堂,旅游景点,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加强瓶(桶)装饮用水采购索票索证制度,禁止购买不合格饮用水。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有关要求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三、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经营不合格桶装饮用水的行为,对达不到相关生产标准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除没收销毁其经营的假劣饮用水外,坚决依法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要进一步规范产品标签标识,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对存在问题未按期整改、不合格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曝光。对监督抽检中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四、强化监督抽检后处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监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和信息公告工作,要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尤其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检验机构、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信息沟通交流,确保信息公告万无一失。要加强舆情监测,妥善处置,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