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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食品安全 宜宾珙县法院宣判辖区首例假酒案

   2015-09-01 宜宾新闻网1570
核心提示:宜宾新闻网9月1日讯(张学玲)8月27日,珙县法院对本辖区首起生产、销售假酒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某某以犯生产、销售不符
    宜宾新闻网9月1日讯(张学玲)8月27日,珙县法院对本辖区首起生产、销售假酒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某某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梁某某自2012年以来,先后多次从自贡市人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大量高浓度酒精,勾兑为散装白酒后销售牟利。2015年1月,经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梁某某酒厂生产的散装白酒抽样送检,其生产、销售的散装白酒中,氰化物含量为15.9mg/L,属不合格产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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