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办法征求意见 超区域销售可罚三万

   2015-09-09 法制日报1440
核心提示:本报北京9月8日讯 记者王开广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就《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9月8日讯 记者王开广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就《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如实记录产品生产销售信息,实现产品可追溯,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不得限定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否则,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申请再注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企业在产品配方批准注册后未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产品配方注册的产品一年内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中出现两次以上不合格的;企业未能保持生产能力、研发能力和检验能力的;企业未如实记录配方注册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实现产品可追溯的;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针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批准证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