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5〕89号
【发布日期】 2015-08-2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7386.html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5〕89号
【发布日期】 2015-08-2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7386.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肉制品和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进行督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对进厂的原辅料把关不严,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个别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生产等情况。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存在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已向社会发布《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通告》)。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桶装饮用水、配制酒和保健酒生产企业的监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肉制品和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2015〕75号)要求,目前对肉制品和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入了集中整治阶段。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此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做好肉制品和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对以下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肉制品生产企业。一是检查原辅料进货台账。检查企业是否采购了进口原料肉,进口的原料肉是否有合法入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二是检查企业的冷库。检查是否存放进口原料肉,进口的原料肉是否在保质期内。严禁企业购买、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原料肉,严禁使用过期原料肉。
(二)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一是检查企业灌装线。灌装线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严禁人工灌装和封盖。二是检查企业的灌装车间。检查空气净化和消毒设施是否可以正常运转,灌装车间是否与外界直接相通,风淋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风淋门两侧应不能同时打开;水桶进灌装车间和成品出灌装车间的物口(窗)应设置防止空气直接进入灌装间防护设施,避免灌装车间与外界空气直接流通。三是检查企业水桶的清洗消毒情况。回收后水桶必须先对外壁清洗消毒后,再对内壁进行清洗消毒,严禁只清洗消毒内壁,不对水桶外壁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四是检查水桶进入灌装间的情况。进入灌装间的水桶应为清洗消毒合格的,严禁企业在灌装间对水桶进行消毒清洗。五是检查水桶盖。桶盖在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进入灌装间。严禁企业在灌装间对桶盖进行消毒清洗,并反复使用桶盖。
二、加大对配制酒和保健酒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组织企业自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严格处置工作。一是组织生产企业开展自查。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要从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产品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全环节开展自查,重点是有无采购和使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原辅材料,有无在产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违法行为,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企业要将自查情况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凡是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就地封存产品,召回售出产品,并于2015年9月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违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及流向等情况。对企业自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彻查原因,全面整改,召回产品并按规定销毁,对拒不报告的,从重从严查处。二是组织经营企业开展自查。立即组织保健酒、配制酒经营企业对照《通告》公布的违法产品及企业名单,开展自查。发现上述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对继续经营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做到生产经营企业全覆盖。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督促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严格执行产品标签标识各项规定。对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企业要逐一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行为,经营单位销售违法产品的行为。根据执法检查需要,可以在企业现场抽取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检验。对于无证生产保健酒、配制酒的行为,使用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特别是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生产保健酒、配制酒的行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经营单位销售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保健酒、配制酒的行为,以网络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酒、配制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未划转前,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依照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不出现食品安全监管缺失、缺位,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不出现空挡、不留死角。对于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保健酒、配制酒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获取的涉嫌违法线索,要及时查清违法行为事实,查清涉案产品流向,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履责不到的单位或监管人员,在全区予以通报。
请各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上报有关情况。肉制品和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分别于2015年9月5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配制酒和保健酒生产企业自查情况总结和统计表(附件1)于2015年9月5日前上报;全面检查及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于9月20日前上报,重要案件及线索及时报告;配制酒和保健酒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总结和统计表(附件2)于10月20日前上报。
联 系 人:食品生产监管处刘岳强
联系电话:0991—2631252(兼传真)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