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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决定(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

   2015-09-12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343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发布日期】 2015-09-01【生效日期】【效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
【发布日期】 2015-09-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tjmqa.gov.cn/zwgk/gzwj/3728.html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对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清理。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对其中34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现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34部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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