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卢金增/通讯员鲁济中)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对外公布两起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结果: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5万元。
2011年12月,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银座配送公司扣押贵州茅台酒1668瓶,经茅台股份公司技术人员鉴定为假冒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国白酒生产行业的知名企业,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商品也具有独特的销售模式。本案被告银座商城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跨区域、多业态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对茅台酒独特的销售模式应当是清楚的,应当首先审查供应商是否取得了原告的合法授权,而不应当局限于审查供应商具有一般酒水的销售资质。故银座商城公司虽然提供了涉案侵权商品来源的证据,但并不能证明其在采购过程中,对茅台酒的销售授权、销售渠道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审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对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济南中院审理认为,槐荫区工商分局在被告经营场所查扣的标有“LAFITE”字样的葡萄酒,瓶贴上使用了与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LAFITE”和图形注册商标相同或含有其主要特征的标识,容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同时,被告在该葡萄酒上还粘贴标有“舜邑拉菲干红葡萄酒”汉字的瓶贴,其包含了原告“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拉菲”,容易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某种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