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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销售病死猪肉 佛山两男子获刑

   2015-09-24 南方都市报1060
核心提示:南都讯 记者陈宇 这是一个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的链条,其分工有序,加工销售的病死猪肉以低廉的价格流入市场。近日,顺德法院
    南都讯 记者陈宇 这是一个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的链条,其分工有序,加工销售的病死猪肉以低廉的价格流入市场。近日,顺德法院对其中部分嫌疑人做出判决。
 
    2013年9月份开始,几名男子在没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顺德区均安镇横围大街均安镇水利所附近鱼塘边经营一病死猪加工厂。由吴某提供场地和生产设备,彭某、舒某负责从他人处购买死因不明的病死猪,雇请宋某等8人在该加工厂内屠宰病死猪并切割加工成排骨粒等猪肉制品,再以低价销售给洪某等人。其中,宋某自2014年4月份开始在该病死猪加工厂内工作,负责卸货、宰猪、锯骨、将排骨砍成排骨粒等工作。
 
    2014年7月30日,公安机关组织警力会同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对上述病死猪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现场缴获病死猪53头,重约4000公斤,从半成品冷库内缴获已加工的半成品病死猪肉约11000公斤,从成品冷库内发现加工好的散装冻肉6270公斤、猪肉制品4720公斤。
 
    据统计,彭某等人将病死猪做成的肉制品分别销售给东莞市大岭山镇信立农批市场双金食品商行的洪某等人。其中,彭某与几名有生意来往者之间的销售金额共计近40万元人民币。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的死猪胴体、半成品、猪肉制品等共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宋某、洪某二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当中,宋某受雇在涉案病死猪加工厂负责卸货、宰猪、锯骨、将排骨砍成排骨粒等具体工作,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法院对二人分别处以一年零六个月和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一万元和七万五千元。其他涉案人员则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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