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首席记者 金奉乾 实习生 王珊珊) 昨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要求,我省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10类食品。
《管理办法》要求,我省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场地设置标示牌,公示食品摊贩管理制度,并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管理办法》要求,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10类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用无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无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