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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 网络食品须实名登记

   2015-09-29 中国甘肃网2540
核心提示:中国甘肃网9月29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王耀 房惠玲)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9月2
    中国甘肃网9月29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王耀 房惠玲)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9月28日,甘肃省食药监局专门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我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解读。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原来的法律条文由104条增加到154条。将原来由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品药品部门分段监管变成食品药品部门统一监管。
 
    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
 
    据介绍,新的《食品安全法》堪称为“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
 
    加大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格问责,增加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
 
    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违法行为,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的罚款;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最高可处以50万的罚款。
 
    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进行处罚。
 
    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构建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
 
    对网络食品交易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
 
    新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以法律形式进行了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要进行处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显著标示
 
    新《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农业行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寻、质量可控。加强特定标识监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同时,全面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起点为10万元。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重拳整治食品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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