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如何处理的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对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职责行为,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这是落实《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保证行政执法规范的要求,也是保证国家财产不流失的要求,更是防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利益驱动,执法人员贪污腐化,滥施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发生的制度保证。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行政处罚所产生的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应当安排其预算拨款,保证其正常工作开展所需。行政性收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只有这样,才能理顺行政收费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促进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