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罗韵姿 从10月1日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下月起将接受食品摊贩以及食品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申请,并要求全市所有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现“持证上岗”制度。同时,该局目前正在制定《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目录清单》,将进一步明确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的食品种类。
全市登记食品小作坊420家
据市食药监局统计,目前全市已普查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共有420家,从业人员约1800人。“我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前大部分生产条件工艺落后,分散,大多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监管难度较大。”该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此次《条例》的施行是一次新的尝试,《条例》实施后,全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均将实行登记管理,实现“持证上岗”,便于进行集中监管。
根据《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食品摊贩则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于不“持证上岗”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当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时,最高可罚3万元,货值超过1万元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正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目录清单
《条例》明确,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等六类食品,食品摊贩则不得销售冷荤凉菜等三类食品。据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市内部分食品摊贩存在经营冷菜加工等行为,但在条例实施后,如发现此类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此外,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局正在制定《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目录清单》,以对《条例》进行细节方面的本土化调整。
学校周边不得划为食品摊贩经营区
《条例》明确,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筹规划并划定,其中明确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划定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记者了解到,目前江门市的划定工作仍还未最终确定,但前期相关的准备工作已开始。
此外,市食药监局介绍,该局还将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风险程度,将小作坊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针对不同类别,将对小作坊实施分类监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六类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三类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