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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男子买卖死猪被判刑

   2015-10-15 四川农村报1170
核心提示:本报讯大竹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被告人李某、谢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
    本报讯    大竹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被告人李某、谢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
 
    2014年11月底至12月下旬,李某的养猪场内有七头生猪先后非正常死亡,保险公司全部进行了理赔。为牟取非法利益,李某心生一计,把已深埋的其中三头死猪分别以120元、120元、140元的价格销售给谢某,获得赃款共计380元。谢某将该三头死猪从地下挖出进行屠宰后,将其中的一头死猪肉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及其家人食用,另外两头死猪肉因已经严重变质无法变卖,被谢某丢弃在垃圾箱内。
 
    法官提醒: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就算是自家饲养的也不能随便出售,否则将会触犯法律。(向瑜周忠山特约通讯员王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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