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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庆政发〔2015〕10号)

   2015-10-15 大庆市人民政府194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大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庆政发〔2015〕10号【发布日期】 2015-07-20【生效日期】 2015-08-20【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庆政发〔2015〕10号
【发布日期】 2015-07-20
【生效日期】 2015-08-20
【效    力】 
【备    注】 http://www.daqing.gov.cn/zfgw/szfwj/531667.s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保留市级行政许可事项245项(已通过“黑龙江省行政权力信息管理平台”发布),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10项,其中取消33项,暂停实施6项,转变管理方式55项,合并5项,下放11项,今后市级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种类。
 
  对于本次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能,严格依法实施。对于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对于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单位要立即停止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行为。对于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单位要对合并后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进行规范,确保合并后的审批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便民。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各有关单位在落实下放决定的同时,要切实做好对下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避免工作脱节导致监管缺失。
 
  对于本次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县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本决定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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