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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5年第四期食品、食用农产品、乳及乳制品监督抽检结果通报

   2015-10-16 成都市食药监局2890
核心提示:  近期,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计划组织全系统展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具体包括水果、生鲜畜禽肉、调味品、蔬菜制品、水产
  近期,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计划组织全系统展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具体包括水果、生鲜畜禽肉、调味品、蔬菜制品、水产品、肉制品、酒类、粮食及其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食品及相关产品、乳及乳制品等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要求,现通报第四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一、监督抽检的基本情况
 
  本期食品、食用农产品、乳及乳制品监督抽检,共抽取样品2002批,其中生产环节440批(包括乳及乳制品专项93批),流通环节370批,餐饮环节1192批。生产环节抽样,全部在我市范围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流通环节抽样,全部在我市21个区(市)县内有代表性的大型商场、超市、专卖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随机抽取;餐饮环节抽样,全部在我市21个区(市)县内具有代表性的校园内餐饮服务单位、各类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展会餐饮服务摊点、建设工地和职工食堂等随机抽取。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抽样、检验,并依据国家食品检验技术要求报送检验结果。
 
  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及餐饮环节监督抽检的品种、数量分别见表1、表2、表3。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尤其在流通环节、餐饮环节抽取的样品,涉及上一环节标称生产经营主体时,要严格明晰本环节与上一环节各自主体责任,避免公众因认识上的误区,将流通环节或餐饮环节的主体责任误判给生产环节。为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第一时间启动对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不出现以偏概全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错误转嫁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责任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监督抽检结果
 
  本期监督抽检共2002批,不合格样品142批,其中生产环节11批,流通环节16批,餐饮环节115批,总体不合格率为7.09%。
 
  (一)生产环节监督抽检结果
 
  对本环节食品生产企业347批食品样品开展监督抽检,抽检品种主要有蔬菜制品、酒类、薯类及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调味品、乳及乳制品等。抽检结果11批样品不合格。
 
  对93批乳及乳制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检,所检项目全部合格。
 
  本环节抽检不合格率为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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