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0-0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4/19350.jhtml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0-0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4/19350.j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全国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精神,现就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我区食品经营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销售、餐饮的监管执法工作。
二、鉴于我区需制定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实施细则、修改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及相关系统平台操作培训等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为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继续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三、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区宣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安办〔2015〕15号)要求,抓好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切实掌握法律精神实质和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监管,确保新《食品安全法》在我区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新《食品安全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