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3415号公告,订定“应设置实验室之食品业者类别及规模”,将自2016年12月31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应设立实验室的食品业者类别如下:
(一)食用油脂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二)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肉类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三)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乳品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四)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水产品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五)面粉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六)淀粉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七)食盐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八)糖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九)酱油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十)茶叶饮料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十一)前述所指制造、加工、调配业者,未包括改装业者。
二、前项类别的食品业者规模: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一亿元以上者。
三、食品业者所设置的实验室,应从事自主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