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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2015年第二次业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检法〔2015〕165号)

   2015-10-23 福建检验检疫局159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福建检验检疫局【发布文号】 闽检法〔2015〕165号【发布日期】 2015-09-07【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
【发布单位】 福建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闽检法〔2015〕165号
【发布日期】 2015-09-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fjciq.gov.cn/jyj/232757/233531/241755/241777/524003/index.html
各分支局、办事处,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挂靠单位: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5〕78号)和《关于修订印发〈福建检验检疫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检法〔2012〕121号)有关规定,省局在年初业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照总局清理结果,组织开展2015年第二次业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活动。经过清理,确认保留继续有效的业务规范性文件206件(其中2015年3至7月份新制订5件);因规范性文件制订依据和文件实施的条件变更等原因,决定废止8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加强业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的业务规范性文件收录时间截至2015年7月31日。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效。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5年7月31日前出台,但未列入本次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业务文件,均不得作为对外执法管理依据。
 
  二、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本次清理结果,于2015年9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业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网络平台的更新和清理。工作中发现业务规范性文件制订的上位法依据失效、发生变更或文件实施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业务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并同步更新业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网络平台,将相关信息报备省局法制处。
 
  三、各业务部门新制订业务规范性文件,应按照《福建检验检疫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将文件草案报请省局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按规定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不予列入福建检验检疫局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得作为对外执法管理工作的依据。
 
  特此通知。
 
 
 
  福建检验检疫局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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