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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重申禁售河豚 毒素测定有望纳入国标

   2015-10-28 新京报2150
核心提示: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我国民间有食得一口河豚肉,从此不闻天下鱼的说法。河豚有毒,然而却常出现在餐馆中。对此,国家食品药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我国民间有“食得一口河豚肉,从此不闻天下鱼”的说法。河豚有毒,然而却常出现在餐馆中。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近日重申“禁止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鱼”。
 
    近期,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致函食药监总局《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的请示》。
 
    食药监总局在复函中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复函中称,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尽管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明显,但其食用安全风险均较大。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食药监总局称,现行食品标准未涉及有关河豚鱼及其毒素限量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安排,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将《鲜河豚鱼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标准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计划,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该局表示,在相关标准发布之前,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禁止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鱼。对销售河豚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早在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出《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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