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2015-10-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15/19515.jhtml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生效日期】 2015-10-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15/19515.j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全区各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员培训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规范》于2015年9月30日经自治区局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 9 月 30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规范
1.目的
1.1为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的检验检测培训和考核管理,提高食品生产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意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80号)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意见》(桂食药监食生〔2014〕4号)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2.1全区范围内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的检验培训和考核。
2.2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全区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管理原则。
3.职责
3.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培训咨询中心)负责全区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的检验培训和考核工作,并督查培训机构、考核机构日常工作。
3.2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3食品生产企业负责组织本单位检验人员及时参加培训与考核,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取得《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员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3.4 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的检验检测培训工作,具体由已通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并授权的培训机构进行组织实施。
3.5已授权的培训机构严格按本规范进行具体培训的策划、业务受理、课程安排和培训实施,并对培训内容完整性负责,随时接受培训咨询中心监督检查。
3.6已授权的考核机构严格按本规范进行具体考核、评分和办证,并对考核成绩负责,随时接受培训咨询中心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各培训机构每年12月20前将本机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培训计划(见附件1)报培训咨询中心,由培训咨询中心统一协调形成全区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公告于公开网站。
4.2各培训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培训,包括下发通知、受理报名、实施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4小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8小时,实操培训不少于16小时。
4.3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检验检测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教材统一使用培训咨询中心组织编写的《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技术大全》。
4.4培训机构结合自身可开展培训的食品种类分期、分批实施培训,并将具体培训人员名单(见附件2)报培训咨询中心,以便领取教材,教材费用由培训机构代收,发票随证书一并寄回。受理培训申请时申请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核准证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一寸彩色照片2张。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人员档案备查。
4.5考核机构根据申请对报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包括理论试卷和操作技能。为确保公平、公正,理论试卷统一使用培训咨询中心从试题库中抽取的试卷,一次一申请,批准后电子版文件发至考核机构;操作技能考核由考核机构按照教材内容和要求,结合不同食品种类组织考核,形成考核记录。《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员证》检验范围栏最多不超过3个产品单元。
4.6考核机构负责阅卷评分、统计,理论和实操考核均合格后方可取得《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员证》。将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3)报培训咨询中心,统一打印证书,以邮寄方式寄回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应当建立考核人员档案备查。档案内容应包括考试人员相片等基本信息的报名表、考试试卷、考核专家签名等材料。
4.7《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员证》在有效期需变更单位名称的必须提供情况说明、变更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一寸彩色照片1张,统一交考核机构,经核实后按办证程序重新办理,不收取费用。
4.8培训咨询中心将不定期抽查各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工作,一经发现并核实有不按规定培训、考核,存在舞弊等行为的,第一次发现责令其限期整改,再次发现核实立即撤销资格。
4.9本规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在本规范实施前已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未标明有效期的证书,自本规范实施起一年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