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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首次对保健食品经营评定“红名单”

   2015-11-01 国家食药监总局1790
核心提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评定工作的通知》,2015年在全区药品经营店试行保健食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评定工作的通知》,2015年在全区药品经营店试行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
 
    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简称“红名单”)指保健食品经营领域守信诚信的红榜,是恪守诚信、依法经营、杜绝假劣的保健食品经营守信者。
 
    “红名单”按年度进行考核,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一年。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并结合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情况,将辖区内具备一定规模和代表性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推荐为“红名单”报送当地市局,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向自治区局提交各市“红名单”企业,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定后,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辖区年度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
 
    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红名单”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列入“红名单”企业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失信行为,如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发生负面影响较大保健食品安全事件的;经检查发现不符合”红名单“条件,限期整改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等情形,由提请将其列入“红名单”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撤销其称号,并在辖区媒体公示。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经营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纳入“红名单”评定范围。
 
    为确保评定工作公平有效,广西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对列入“红名单”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及评定条件作了严格规定。
 
    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名单”评定将由各设区市局通过日常监管、药店专项检查等工作综合考量后选定 5 至 10 家符合规定的企业,推荐列入 2015 年度“红名单”候选库。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结合各地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首次“红名单”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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