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午,唐河县人民法院昝岗中心法庭到昝岗乡岗柳村委会院内对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被告人最终因经营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赔偿原告4500元。
今年6月23日,原告周某(方城县人)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花费488元购买了8桶食用油,之后发现食用油已经超过保质期。双方对赔偿协商不成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十倍的购物款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受理该案后,为妥善解决纠纷,昝岗中心法庭承办法官多次讨论案情并认真解读了今年十月一日生效的新食品安全法。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卖给原告的食用油都是合格产品,不应进行赔偿。原告则出示了购物发票、购物过程录像视频、交通费票据等证据,用于证实购物的事实以及产生的相应损失。
合议庭根据双方起诉理由和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食用油是否为合格产品;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原告方认为,被告出售过期的食用油是法律明令禁止销售的过期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十倍赔偿。被告认为,原告在购买食用油时明知过期却故意购买,不应按十倍进行赔偿。
合议庭征询双方意见后决定进行庭下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被告于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现金4500元,双方纠纷两清互不争执。
担任审判长的昝岗中心法庭庭长刘永晓告诉记者,食品安全切实关乎民生,需要引起各方重视。“过期食用油”看似问题不大,实则反映出了乡村市场上对于食品安全不够重视的问题。201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问题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希望经营者能够依法经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商品。(生俊东 王君杰 张广坡)